发布时间:2012-07-24
关于印发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街道办事处,区直、驻盐各单位,各有关单位:
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管理办法》已经区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二○一二年六月七日
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《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》、《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》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助是指区政府资助户籍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,享受城市低保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老人(以下简称低保老人),享受定恤定补优抚人员(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),经评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等特殊人群(以下统称受助人)享受生活照料、家务家政、康复保健、心理咨询、精神慰藉、临终关怀、社工个案等方面的福利性、公益性服务。
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助由区民政局(残联)主管(以下统称主管部门),委托区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居家养助受助人资格审查、服务管理和财务结算。
第四条 受助人资助标准规定如下:
(一)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。
(二)60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、低保老人、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。
(三)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城市低保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。
(四)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500元。
(五)经评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(含残疾军人、残疾人民警察、残疾国家工作人员)每人每月500至1200元。
以上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资助标准,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计算;
用于60岁以上残疾人的资助金,可同时执行以上第(二)项与第(五)项;
资助金只能用于支付居家养助服务费,资助金标准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。
第五条 社区居家养助受助资格依申请核准后取得,具体申办程序如下:
(一)申请人(或其监护人)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,填写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审批表》(详见附件1),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簿,深圳市、区级直属医院出具的《诊断证明》、《残疾人证》(含《军人残疾证》)、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优抚对象定恤定补金领取登记证》等有效证件以及申请人和监护人身份关系证明文件,查验原件,留存复印件。
(二)社区工作站收到备齐的申请材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(含公示时间),对符合资助条件的,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会福利中心。
(三)区社会福利中心收到呈报材料后,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,安排核实评估;对残疾人,组织康复治疗师进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测评(见附件2)。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资助意见报区主管部门审批。
(四)区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。同意资助的,发给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资助通知书》(详见附件3);不同意资助的,发给《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不予资助通知书》(详见附件4)。
第六条 对受助人实行动态管理,受助人本人或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时,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及资助标准;不符合条件的,当月即停止对其资助。
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助服务资助采取“电子消费券”(以下简称“消费券”)的形式发放给受助人。每月由区主管部门依托“呼援通”社区智能管理系统按月将资助金额充入受助人的电子账户,受助人可自行选择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社区居家养助定点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服务机构)购买居家养助服务。
对户籍在盐田区,但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其他区居住的,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证明,经区福利中心复核,并报区主管部门批准,可发放“纸质消费券”,用于在当地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助服务,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与区福利中心结算。“消费券”必须在本年度使用完毕,不得跨年度使用。
第八条 受助人需与服务机构签订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服务协议书》(见附件5),建立区主管部门与服务机构及受助人的契约和费用支付关系,即每月区主管部门按资助标准为受助人发放“消费券”,受助人选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后按照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价目表》(见附件6)确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机构支付“消费券”。
第九条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助服务费结算,服务机构在与受助人签订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服务协议书》的基础上,服务人员上门为受助人服务时,应填写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服务时间记录表》(见附件7),同时还需通过受助人家中安装的“呼援通”呼叫设备或拨打12349服务热线向“12349盐田服务区”信息平台报备。区主管部门依据服务机构逐月提交的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,并与“12349盐田服务区”信息平台记录数据核对无误后,方对服务费进行结算。
第十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成为社区居家养助定点服务机构,经区主管部门评估、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,方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助服务,并可以接受“消费券”作为结算凭证。具体实施细则依照《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家养助资金实行统一专项管理,用于为受助人支付居家养助服务费及相关人员、机构的工作经费。资金的来源:
(一)用于资助本《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受助人的服务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核拨;
(二)用于资助本《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受助人的服务费由区残保金核拨;
(三)社区居家养助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;
(四)社会捐赠款。
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、监察局及审计局的检查监督。
第十三条 受助人申请居家养助资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一经发现核实,立即取消资助资格,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按约定开展服务,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社区居家养助服务费,若有违规,立即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,并追回其违规取得的服务费。
第十五条 从事社区居家养助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经申请人(或其监护人)申请,区福利中心复核,区主管部门审批,对有特殊情况的受助人,可采取其他资助方式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订由区主管部门负责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有效期5年,届满效力自动终止;如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,本办法自行终止效力。
第十九条 《盐田区社区居家养助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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